透過發行虛擬代幣的方式進行 ICO (首次代幣發行, Initial Coin Offering) 進行融 (集) 資的方式在中國大陸近 2 年非常盛行,但因為許多涉及投機、非法吸金的詐騙行為層出不窮,嚴重擾亂當地金融秩序,因此「中國人民銀行」今天正式發布公告,宣布任何未經過批准的代幣融資都屬於非法行為。同時也明確指出如乙太幣、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皆不具備法償性,不具有與貨幣同等地位,因此也不應做為貨幣在市場流通使用。
明確定義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不得用於交易流通
根據此次公告,中國人民銀行明確指出:「代幣發行融資中使用的代幣或”虛擬貨幣”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此舉除了明確禁止虛擬貨幣進行融集資外,也表明了中國大陸政府對於虛擬貨幣的定位,並未認同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可視為具備流通性值的法定貨幣。而此公告一出,也讓比特幣、乙太幣等虛擬貨幣之「匯率」應聲下跌,其中比特幣跌幅達 6%。
▲比特幣匯率受公告影響,跌幅達 6% (圖/MaiCoin)
「央行」要求立即停止並返還已募得之資金
除此之外,中國人民銀行也要求所有 ICO 行為應立即停止,已完成 ICO 的組織和個人也應該立即清退,將資金返還與投資人,不得再進行任何”買賣”,並將嚴格清查。
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各類代幣發行融資活動應當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幣發行融資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做出清退等安排,合理保護投資者權益,妥善處置風險。有關部門將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停止的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以及已完成的代幣發行融資項目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禁止所有交易平台「換匯」
而虛擬貨幣玩家用以變現的「交易所」也在這波公告中被要求不得進行代幣、虛擬貨幣與法定貨幣間的兌換業務,也不能進行帶買賣、提供定價及訊息中介等服務,並通知相關主管部門將相關網站及 APP 強制關閉、下架處理。
重整及恢復金融秩序
近幾年網路公司踏入金融領域的活動時有所聞,在本次公告中也明確宣布非金融機構及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進行代幣發行融資交易相關業務,包含直接或間接為代幣發行融資和“虛擬貨幣”提供賬戶開立、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產品或服務,不得承保與代幣和“虛擬貨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代幣和“虛擬貨幣”納入保險責任範圍。
完整公告全文如下:
近期,國內通過發行代幣形式包括首次代幣發行(ICO)進行融資的活動大量湧現,投機炒作盛行,涉嫌從事非法金融活動,嚴重擾亂了經濟金融秩序。為貫徹落實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防範化解金融風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法律法規,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準確認識代幣發行融資活動的本質屬性
代幣發行融資是指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的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有關部門將密切監測有關動態,加強與司法部門和地方政府的工作協同,按照現行工作機制,嚴格執法,堅決治理市場亂象。發現涉嫌犯罪問題,將移送司法機關。
代幣發行融資中使用的代幣或“虛擬貨幣”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二、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
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各類代幣發行融資活動應當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幣發行融資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做出清退等安排,合理保護投資者權益,妥善處置風險。有關部門將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停止的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以及已完成的代幣發行融資項目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三、加強代幣融資交易平台的管理
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台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對於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代幣融資交易平台,金融管理部門將提請電信主管部門依法關閉其網站平台及移動APP,提請網信部門對移動APP在應用商店做下架處置,並提請工商管理部門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四、各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代幣發行融資交易相關的業務
各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直接或間接為代幣發行融資和“虛擬貨幣”提供賬戶開立、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產品或服務,不得承保與代幣和“虛擬貨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代幣和“虛擬貨幣”納入保險責任範圍。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發現代幣發行融資交易違法違規線索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五、社會公眾應當高度警惕代幣發行融資與交易的風險隱患
代幣發行融資與交易存在多重風險,包括虛假資產風險、經營失敗風險、投資炒作風險等,投資者須自行承擔投資風險,希望廣大投資者謹防上當受騙。
對各類使用“幣”的名稱開展的非法金融活動,社會公眾應當強化風險防範意識和識別能力,及時舉報相關違法違規線索。
六、充分發揮行業組織的自律作用
各類金融行業組織應當做好政策解讀,督促會員單位自覺抵制與代幣發行融資交易及“虛擬貨幣”相關的非法金融活動,遠離市場亂象,加強投資者教育,共同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
來源:中國人民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