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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oBike 占用公用停車格合理?生存在法律與公益灰色地帶的公眾服務應該如何取捨?

oBike 因為大量占用公用停車位影響了許多用路人的權益,而在新北市政府開了第一槍禁止 oBike 租賃自行車停放後更是引起了相當大的討論,支持者與反對者各持不同的立場。在這篇文章中我用三個面向來討論 oBike 的營運模式究竟是否合理,並且試著提出一個解套方案,或許可以做為未來共享自行車業者的參考。

共享經濟當道,為何 oBike 突然爆紅?

oBike 和 YouBike、T-Bike (台南公共自行車) 一樣都是屬於共享單車系統,差別在於如 YouBike 或 T-Bike 都是屬於有樁式共享自行車,必須停靠在指定的車樁才能完成借還車作業;但 oBike 則是屬於無樁式共享自行車,不必到固定地點界還車,可以隨停隨借,只要使用 APP 就可以尋找停靠在附近的 oBike 自行車,對使用者來說相對比較方便,因此無論是在台灣或新加坡,這類的無樁事公共自行車服務都吸引了不少使用者使用。

此外,由於公共自行車被認為是大眾運輸系統中的「最後一哩」(last mile),透過公共自行車系統除了能夠解決短程運輸問題,也能減少汽機車輛在市區中的廢氣排放,對於深度觀光的推廣也具有相當程度的助益,因此近幾年來逐漸受到重視,高雄的 CityBike 是台灣最先推出的公共自行車系統,但目前營運範圍最廣的則是由捷安特公司所研發的 YouBike 微笑單車

oBike 是共享經濟嗎?

在開始聊 oBike 之前,我想先再跟大家討論什麼是「共享經濟」,討論這件事情並非是單純做名詞解釋,而是要讓大家重新思考這些友善名詞在經過業者包裝後,是否已經失去了原本的意義。

「共享經濟」最早的概念是將閒置但有價值的資產透過媒合平台找到需求方,讓原本閒置的資產可以被重複利用,除了降低需求者的取得成本,也可以讓資產或資源更有效的利用。如 uBer 是共享汽車多餘的乘坐空間 (目前已經變型)、AirBnb 共享閒置在各地的空閒房間。

但 oBike 的營運模式並不是將閒置資產做更有效的利用,而是生產了大量全新的自行車,投放到城市中的大街小巷中供使用者隨地租借,不只沒有讓閒置資產有效利用,甚至為了有部分的業者為了避免車輛被竊,許多零件使用特殊規格,未來若損毀或公司倒閉,這些單車都因為無法找到替換零件而成為廢鐵,反而對環境帶來負面影響。

因此,我認為 oBike 雖然將自己美化成共享經濟的新模式,但本質上它就是一家自行車租賃公司,所謂「共享」只是用來包裝用的行銷詞語罷了。

oBike 出了什麼問題?

oBike 進入台灣後帶來了不少問題,也逼得新北市政府不得不率先發難,在 7/7 公布 11 個租賃自行車禁止停放區,截至今天為止已經拖吊超過 3,000 輛停放在汽機車停車格內的 oBike 自行車。oBike 亂象從此浮出檯面,也成為各地政府交通管理單位的燙手山芋。

由於大量的 oBike 自行車占據了大量機車、汽車停車格,在停車位一位難求的市區,oBike 挾著法規沒有明文禁止的漏洞,大肆占用有限的停車資源,甚至因為使用者公德心的缺乏,在路上也隨處可見亂停亂丟的 oBike 車輛。缺德的人總是沒有下限,一輛亂丟的車,菜籃中丟了幾個飲料杯等垃圾也是可以直接聯想。友站《癮科技》更在新北市發現憤怒的民眾將占用機車位的 oBike 車輛直接棄置在路邊的狀況。

因此 oBike 的出現雖然看似能解決「最後一哩」的問題,但是卻衍生出占用車位、環境髒亂、影響市容等問題。

▲隨意停放的 oBike 亂象在大街小巷都可看到

合理使用,還是使用者付費?

在新北市政府發布禁令後,對於「oBike 是否能停在汽機車停車格」引起了許多爭議。我認為腳踏車不應該占用公共汽機車停車位,私營自行車租賃公司更不應該占用公共空間。

根據《公路法》第 27 條:「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而燃料使用費都是由汽機車主繳納,因此汽機車使用路邊停車格自然合情合理,但自行車主並不需要繳納任何稅費,更何況 oBike 將停車的成本外部化 (即把停車成本利用法規漏洞讓全民負擔),政府更應該修法強制要求 oBike 依投放車輛的多寡繳納管理費或建置等比例之公用停車位。

此外,公共自行車停車位是屬於公眾福利的一環,但 oBike 屬於營利事業,不應該讓營利事業挾「共享」之名強佔共有資源。而台灣並非 oBike 第一個落地提供服務的國家,在台灣面臨的問題也同樣在其他國家發生過,但 oBike 卻刻意置之不理,甚至也不顧新北市政府在營運前提出的建議事項,相關責任應該由 oBike 一肩扛起。

阻礙創新,還是依法行政?

小自自行車停車格,大至捷運運輸系統,只要是公共設施都有「所有使用者都有均等的使用權」的精神,oBike 吸收了大額的押金、使用了大量的公共資源,卻未對社會提供回饋的作法我相信並不能取得社會大眾的認同,即便其的確讓特定族群享受到利益。站在政府的立場,也必須要保障公共設施能夠有效的讓社會大眾使用,也必須要管制營利事業將營運成本外部化,才不會花了人民的納稅錢卻成為業者吸金的工具。

取之於社會,用之於社會

從高的視角來看,我是正面看待無樁公共自行車發展的,無論是 oBike 或未來新進的業者若要對此種營運模式做出解套,我認為廠商可以與市區的停車場業者合作,在每個區域單位租用一定比例的停車格作為其自行車的停車位,不但可以緩解亂停車造成的負面影響,也可以提供比有樁式公共自車更高密度的停車密度,甚至和如 ZipCar、和運等汽車租賃業者合作,讓服務網路可以更加密集,使用者也能有更順暢的使用體驗。

延伸閱讀:台南 oBike 無樁共享自行車試騎體驗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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