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分享旅遊活動被開罰9萬?部落客沒有告訴你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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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先決:該名部落客刻意隱瞞「安排行程並且設置 ATM 轉帳帳號供看到的人匯款」之事實,想要刻意把風向帶往「政府什麼都不說就開罰九萬」。

昨日有個部落客把自己被政府罰九萬的事情 PO 上了網,並把文章標題定為「個人分享旅遊活動被開罰9萬!有關單位沒有勸導 罰單限十天內繳清」,迄今為止已經超過 25,000 次的分享。不過可怕的是:在這樣聳動的標題加上政府無能讓百姓的不信任,幾乎超過一半以上的網友在分享該文的時候,都是傾向罵政府,而忽略了部落客的明顯違法事實,整個討論的風向都變成「好友揪團也不行?」『政府欺壓個人』等莫須有的罪名。但事實究竟是什麼,個人揪團到底可不可以呢?

1. 真的只是「分享行程」?

在這件事情上,該名部落客不斷響把大家的觀念導向成他只是「個人分享活動」,很多人大概看到這一段就燃起了怒火就開始在 Facebook 上開槍了。

沒錯,是被檢舉了,自己覺得很莫名其妙,有一陣子我開始在我的部落格放上了旅遊活動行程,當初會放的原因是因為本人常常去外拍攝影,而會自行參加一些團體活動,覺得這些活動辦的很不錯,有很多的攝影朋友詢問我去過的活動要去哪報名之類的,也因為很多人問所以才想反正自己有在用部落格,因為工作忙碌的關係,所以想乾脆把一些團報的行程分享出來給攝影同好和自己的同學,有需要可以約我一起去報名,因為自己對旅遊很熟悉,只是分享給我自己的人,並不需要多大的宣傳揪團,而起初想的太簡單的分享變成了觀光局認定是違法的招攬,說真的我沒有經營,也沒空,光是平日死上班族的工作和寫旅遊文章,我實在沒什麼時間招攬所以才放行程在網路上,只能說我對這行業的規則不了解,原來正踏上了灰色的邊緣地帶。

個人分享旅遊活動被開罰9萬?部落客沒有告訴你的事實 image

這段文字被該部落客放在很前面,想要大家導向「我只是分享行程」而已。但是事實呢?從下方公文裡面就已經寫的很清楚:

自 103 年 7 月迄 104 年 12 月每月刊登國內旅遊廣告,每則廣告載有旅遊行程、特色內容、收費標準(每日瀏覽車資、接駁小車、火車票、住宿費、每日3餐、門廟、旅遊保險等)及匯款 ATM 轉帳帳號,並提供旅客像主辦人及承辦人報名訂位位的方式,公開招攬國內旅遊。

該名部落客究竟冤不冤枉,我們試著用網頁時光機倒回去看違法事實是什麼:

個人分享旅遊活動被開罰9萬?部落客沒有告訴你的事實 image_3

在導覽列裡我們看到了現在已經不存在的「團體報名活動」,發現之前的確有辦旅遊行程,我們打開其中一個「【活動】。跟著8輪VOLVO遊覽車遊台灣~(潭子/豐原出發) 11/14-15 坪瀨天空玻璃吊橋+東埔溫泉2日套裝行程(每人費用2700元起)」(行程內容 Evernote 備份),裡面的報名表使用了 beclass 的表單系統,看無法得知行程是跟哪個旅行社報名;而進一步想查出聯絡資訊,但現在報名表已經失效,只能從其他報名流程來看,這次的行程報名並沒有辦法清楚的看出是否有旅行社承辦該行程。

而這樣的行為其實已經違反觀光發展條例第27條第1項第3規定非旅行業者不得經營旅行業務已屬於違法事實。這跟部落客自己以為很重要不斷重複的「只是分享行程」一事有很大的出入。我們非常殷切的期盼該名部落客對於這件事情有更明確的說明,包含承做旅行社是哪間,我們也會很樂意改正我們的說法。 要不然就目前事實而言:該名部落客確實違法,沒有什麼好說的!

2. 個人分享旅遊行程到底可不可以?

其實在本文出台前,中央社也已經發佈了相關新聞,標題也很明確的點出違法重點「部落客違法攬客 觀光局開罰9萬元」,文中觀光局業務組組長賴炳榮回應,部落客僅為抒發及分享旅遊心得,沒有招攬、設計與收費,並不會涉及非法經營旅行業。也就是說違不違法會依「招攬」、「設計」及「收費」三個重要的旅遊業務行為作為判斷的要件。原案例中,該部落客除了分享其他旅行社的行程外,的確額外設計了獨立行程,而且也的確有公開招攬之行為,雖說無法 100% 判定收費是不是該部落客所收,但依文句推斷有極大的可能是,而這其實是關鍵中的關鍵。

所以一般人都可以分享!一般人都可以分享!一般人都可以分享!一般人都可以分享!一般人都可以分享!一般人都可以分享!

不管你打卡、PO文在 Facebook 上設公開,回來寫心得文推薦某某旅程,全部不違法,不要再被誤導了!

那市場上不是有很多民宿或是個人都在規劃行程然後分享並且公開招募,怎麼不罰他們呢?這個問題就跟你紅燈右轉被攔下,但你眼睜睜看到其他車也跟著違規,跟警察抱怨是沒有意義是一樣的道理。只抓一個不公平會被說惡法、全抓又會說擾民,故這件事情就不在我們這次的討論範疇中。

3. 如何避免違法?

不是說惡法亦法,而是要知道為什麼當初要訂定這條法令?試想如果今天誰都可以設計行程收錢辦旅遊,會不會有許多的旅行糾紛產生?旅行行業在我國及部分國家其實都是屬於較嚴謹的特許行業,法規的訂定其實也都是為了保障國民的旅遊權利及安全,故限制了個人承攬旅遊業務的行為。這也是我們常跟一些新創朋友講的,在設計商業模式的時候,建議優先考量的不是能否獲利,而是該模式在實行國家的適法性。如果一個商業模式如果缺乏了適法性,不僅在成長的過程中容易受到法令的門檻,同時要在全球規模化時也會受到阻礙。

像旅行新創服務 KKday 上的許多行程,看起來跟這次部落客的行為是相同的,但是 KKday 不會違法的關鍵點在於收費跟承做是由具有旅行業務執照的 KKday (酷遊天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交觀甲字第3195號)進行。那私下親朋好友揪團呢?像小黑我自己今年年初跟家人及親朋好友一起去關島時,雖然我對關島很熟,私底下行程是我設計的,但我還是委託旅行社幫我「設計行程」,即使有「公開招募」之行為,但是不論收款或是機票旅社的訂定,都是由旅行社承做,就不會有違法之虞。而如果你是部落格,旅行社要委託你幫忙打廣告分享行程,只要你掌握「行程不是我設計」、「旅費不是我收」、「報名請找旅行社報名」這幾個原則,基本上也不會觸法風險。

寫到這,相信你已經同意「個人分享旅遊行程不違法、有旅行社業務行為才會違法,該名部落客隱瞞違法事實想要激起對立跟討拍」這個事實,希望大家能夠用正確的角度來看待此事。

本文獲 Circle 及作者授權刊登,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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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小黑
邱小黑
小黑,本名邱煜庭,不過還是希望大家稱呼他為小黑,臺灣網路行銷操作者,接觸網絡多年,曾任MIS、網站企劃、網路行銷企劃、行銷顧問。 專精於Google、Bing及百度白帽SEO,Inbound Marketing(集客式行銷)推廣者。 著有《 網路集客力 》一書(臺灣城邦集團PcUser出版),致力於集客式行銷及雙向O2O(Online to Offline, Offline to Online)的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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